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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神眷顧的平原〉簡媜

蘭陽平原 以前對於課本選簡媜的課文,選了標題響亮的〈水經〉,內容則是有「在頂樓癱瘓一個星期」、「白開水好.好.喝 ── 」這種令人有點無言的文字,並對為何要選這篇感到困惑。 新課綱課文改從其散文集《微暈的樹林》中,選了〈雨神眷顧的平原〉,看得出她對故鄉的無限眷戀,誠摯的文筆讓隧道另外一端的我,似乎已經打破隧道的地理阻隔,以前我的心遺留在指南山麓,現在又多了一塊,雨神眷顧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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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元文化主義分析顧玉玲《我們:移動與勞動的生命記事》p.142-260

最近得知108新課綱國文選文已有版本選錄顧玉玲〈俊興街二二四巷〉,正出自兩年前我曾經讀過這本涵蓋多元文化主義,並以移工及勞動權為主題的好書 《我們:移動與勞動的生命記事》 ,茲將當時所撰心得予以分享。 在閱讀 《我們:移動與勞動的生命記事》 之前,「逃逸外勞」這個詞彙仍是在網路新聞上隨時有最新新聞的關鍵字,例如今年三月在中國時報「地下仲介猖獗 逃逸外勞逾5萬」一文內,即提到:「美國公布人權報告指控臺灣歧視外勞,據勞動部資料統計,行蹤不明的逃逸外勞,2016年已有5萬3734人,但同年僅查獲2萬678人,勞動部估計,平均每100名外勞,有4人會逃跑,目前至少有超過5萬名逃逸外勞藏匿國內,從事非法打工,也影響治安。」[1]勞動部簡約的說法,立刻說外勞們「也影響治安」,讀了指定讀物後更是感慨良多,因為勞動部的發言,正好坐實官方也在歧視外勞的事實,距離作者撰寫本書約莫近10年過去,似乎也沒有太多改變,難怪美國的人權報告會如此定調,也不足為奇了。 顧玉玲《我們:移動與勞動的生命記事》一書,故事主軸涉及 群體成員身分(group membership) 為「外勞」的菲律賓人士,外勞在臺灣沒有被善待之現象,有:被仲介剝削、被雇主控制、被視為野蠻人、扣留護照與押金、強迫儲蓄、不自由等情況。本次閱讀範圍,主要是中第二部分〈漂浪之歌〉及第三部分〈問長路〉,這兩部分主要講述一群NTN(逃跑外勞)的故事,外勞之所以逃跑,的確有少數人士被繁華的臺灣社會給誘拐(例如第233頁以下,臺籍重度脊隨身心障礙者令狐楚之外勞伊達,雇主善待伊達卻遭其拋棄),但絕大多數,都是受不了雇主的 馬克思(Marx)「階級剝削」(exploitation) [2]——輕的像超時工作[3]及沒有休假[4]、強加不合理之工作[5],重的有性騷擾(如第142頁以下長期被雇主性騷擾之女孩),甚至有性侵(如第143頁被性侵一整年還被誣指偷一千元的尤莉)等等,工作的繁重危險,基本人權飽受侵犯,尤其在合法前提下,現行法制形成雇主、仲介及外勞三者間之緊密連結,有時候淪為「弱弱相逼」[6]之窘況,往往造成「雇主可以換工人,工人不能換老闆」之不自由狀況,外勞擔憂來臺前付出大筆仲介費將化為烏有,而無法與雇主、仲介對抗,尤其「不良」的雇主更是充滿階級與種族之歧視,為了剩餘價值最大化剝削外勞,使得外勞儼然成為奴隸,形成勞動異化(

從多元文化主義觀點論《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一、多元文化主義被稱為群體導向之政治哲學   多元文化主義( multiculturalism )探究社會中存在哪些不同文化群體,並追求實現群體間的對等關係,須有對等關係,才有機會出現多元。多元文化主義之所以被稱為一群體導向( group-based )之政治哲學,主要係立基於各個「族群」( ethnics )間的肯認差異,因而主張「差異的公民資格」( differential citizenship ),並強調「差異的公民認同」( civic differentiated identity ),希冀能夠立於弱勢群體立場發言,從而能為弱勢群體爭取平等的政治權利及公平的社會資源分配。由此,多元文化主義論者呼籲要能正視社會上各種異質性存在的事實,並據此矯正對弱勢群體之歧視現象,進而主張以「差異原則」( differentiated principle )保障社會中一些較差階級的利益,如此方能確保並維持各個群體間之共存共榮。   從而,社會上擁有相近生活風格與生活處境的一群人構成所謂的群體( group ),這些人有某些共同目標與共同遵循規範,彼此互相認同,承認彼此為該群體成員,具有群體成員身分( group membership ),常見以族群、性別、階級等不同文化群體為主題加以分析。 二、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與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對多元之不同立場   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對「多元」所採取之立場,重視個人自主( autonomy ),故強調每個人可以自由表現多元,主張國家不要干預,強調每個人彼此的相同性( sameness ),所以應被同等對待。   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對「多元」所採取之立場,重視分析社會中,主流群體與邊緣群體之權力不平等關係,批判分析是否有群體遭受壓迫?缺乏發展機會?如有之,應積極提供權利,以去除壓迫,才能真正呈現多元差異。   兩者之最大差異,在於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對差異採取消極中立的態度,關心的是個人差異;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對差異採取積極作為的態度,關注的是群體差異。 三、舉國內外法令政策,說明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與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之差異   茲以國內 2017 年 2 月 18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簡稱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限於公有土地,排除私有土地,使

《阿罩霧風雲Ⅱ:落子》影評

李崗監製、許明淳導演的《阿罩霧風雲Ⅱ:落子》,這部電影主要透過臺灣「阿罩霧( Attabu ,今名霧峰)林家」 [1] 三位主要人物:林祖密 [2] 、林獻堂及林正亨的經歷,重現在兵馬倥傯的大時代中,渠等根據自己信念抉擇人生的下一步,而有不同的際遇及後果。其中,林家下厝系的林祖密選擇前往中國大陸,投入國父孫中山革命志業,最後不幸遭直系軍閥孫傳芳下屬張毅殺害;林家頂厝系林獻堂在臺灣扛起家族責任,並成立「臺灣文化協會」,以文化致力啟蒙;林祖密之子林正亨則選擇投身共產黨,爾後在白色恐怖時期於馬場町遭到曾經投效的國民黨政府槍決。片名「落子」來自圍棋術語,呼應林獻堂本人熱愛圍棋之故,此命題點出歷代臺灣人當局者迷,以為是棋士,殊不知只是列強操控下的一顆棋子 [3] 。 電影中呈現日本政府對臺灣強而有力之統治,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皆由臺灣總督府所掌控,這些涉及殖民時期臺灣的政治制度運作,有關行政部分例如總督府初期的統治策略採兩面策略:亦即籠絡士紳的懷柔,又選出保正甲長嚴格監控臺灣人民 ; 司法部分則有林獻堂等人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之後引起的「治警事件」而遭到司法審判的部分。另外關於選舉部分,亦提到 1947 年陳儀宣佈暫緩臺灣地方選舉的史實。 此外,當中國大陸遭軍閥割據時,國際間「民族自決」興起,林獻堂遂主導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有關民族自決部分,與國際政治密切相關,係指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日本在殖民時期推行同化政策,及後期演變成皇民化政策,涉及政治文化及政治社會化的議題。林獻堂在皇民化政策尤烈之際,仍創辦「霧峰一新會」傳承漢人文化,顯見其不忘本之心志。 而國共內戰過程中,林正亨政治社會化的過程亦耐人尋味,其之所以從國民黨變成共產黨的心路歷程實值得探究。林正亨曾效忠國民黨政府,卻在滇緬作戰時,身負重傷未得到部隊的妥善安置 ; 寫信給蔣中正,希望表彰父親林祖密之義行則未獲回覆。從而,像棄子一般的林正亨選擇投靠共產黨的妹妹林雙盼。尤其在滇緬作戰時,曾經從死去的日軍身上搜出日本太陽旗,上寫著「臺中師範學校」,以及臺灣鄉親的祝福,本為同根生,在異地卻相煎何太急,這是何等地諷刺?這令林正亨不勝感慨,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同胞相殘窘況,可肇因於 1942 年臺灣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

鬼怪、魔神仔的文化人類學研究

壹、緒論 貳、瑪麗‧道格拉斯《潔淨與危險》(Purity and Danger)理論概述 參、鬼怪、魔神仔之概述 肆、鬼怪、魔神仔之污、淨分析 伍、結語 壹、緒論 本文主要採用理論為:瑪麗‧道格拉斯( Mary Douglas ),〈污染象徵秩序〉,收於: Jeffery C. Alexander 、 Steven Seidman ,《文化與社會》 (Culture and Society) ,吳潛誠編(台北:立緒, 1998 ),頁 186-193 ,合先說明 [1] 。 本文的研究主題主要涉及宗教人類學研究,蓋此領域研究涵蓋以下概念,包括:純淨與污染(包括飲食與身體接觸的禁忌)、犧牲獻祭、入會儀式、通過儀式、異象追尋、朝聖、神靈附身、先知、學習、祈禱與道德行動 [2] 。而本文特別關注的「鬼怪、魔神仔」案例,則除了純淨與污染外,更擴及到異象追尋或神靈附身等領域。 貳、瑪麗‧道格拉斯《潔淨與危險》(Purity and Danger ) 理論概述 道格拉斯指出,對污穢的古老看法為:「污穢是脫序的事物。」污穢涵蓋了所有被制度化系統排斥的事物,污穢是象徵系統分類下的副產品。其定義汙穢為「錯位的事物」( matter out of place ),而且是在秩序管理的過程中,所需要摒除不合宜的成分。而這樣的象徵,不僅是一種身體上或物質事物上的秩序,也包括對時間與空間的規範 ; 象徵秩序的創造與確立並不總是存在,異例與模糊性往往挑動著新想法 [3] 。作者認為污穢是相對性的概念,如鞋子不髒,但放到餐桌便是骯髒,認知早就被先驗所決定,感知主體在所有感官刺激中只選擇我們所關心的,我們所關心的又是被尋求規律的傾向所主宰。 透過感知,每個社會有其獨特的分類,進而建立了一套模式或者建構了一套秩序,換言之,每一種文化中都存在一些關於自然秩序的概念,而所謂的自然秩序是一種分類系統,它能讓我們充分理解身邊的世界。而這個分類系統,至少包括兩種系統: ⑴ 社會的準則,亦即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並不只是規範行為,還更基本地將事實區分為形式與結構,即構成人類基本思想的形式; ⑵ 規範存在更根本的層次,是事物根本的定義,這獨立或先於道德判斷 [4] 。但隨著學習過程或認知上的轉變,模式也會有所改變,既定秩序將發生變化,這些改變使得原有的認知結構必須做修正,有

自然保育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回顧與前瞻 ──以保護區與古蹟保存為核心

  中文摘要   氣候變遷是當前重要的議題之一 , 已影響到人類與萬物所依存之自然環境。為人類永續發展之所需,相關法制亦須隨之因應及調整,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然。   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係以「保護區」作為討論焦點,其定義乃參酌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第二條、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 1994 年發表 《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之定義 ,本文認為符合前揭定義之我國法律,概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及濕地保育法,其中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自然地景」,更同時兼具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本文首先闡述氣候變遷法制與生物多樣性之相關法制,基於國家保護義務、預警原則(預防原則)之論述,證立國家有義務設置保護區以維持生物多樣性,並逐次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我國自然保育法制之沿革、內容、問題及改善之道。   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制部分,則以古蹟保存為研究核心,僅指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中之有形文化遺產, 本文茲以「高雄旗山堤防案」引起之行政爭訟作為探討核心,欲證立文化資產保存與因應氣候變遷採取相應措施間並不衝突,應可並存。   本文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著重在政府組織改造、機關權限分配、在地居民生存權與文化權之確保等議題,希求未來在因應氣候變遷問題解決之面向上,國家法制能夠妥適地維護自然之生存基礎,俾利多元文化得以永續充實人類之精神生活。 關鍵字: 氣候變遷、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護區、文化資產保存、古蹟保存 Abstract   Climate change is a critical and contemporary issue. It strongly affects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upon which the ecosystem and society depend. In order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ithin a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reconcile the legal system with the purpos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is thesis, the “Nature Co

我國海洋保護區法制之未來展望─從海洋自然保育與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之兼容觀點

  中文摘要   「婆娑之洋,美麗之島」( Ilha Formosa ),臺灣四面環海,位於洋流交會處,而有豐富之海洋生物多樣性;又位於季風亞洲,周圍海域不僅為國際著名航道,也因海難頻仍,而有許多被喻為「時間膠囊」之水下文化資產靜謐地躺在海底,這些都是人類珍貴的寶藏。因此,以「海洋保護區」制度,進行海洋自然保育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實有研究之必要。   本文所稱「海洋保護區」之概念,其定義主要參酌以下三端:第一、 1992 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及 2004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建議報告;第二、 1994 年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出版《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與該聯盟 2008 年就「保護區」之定義;第三、 1988 年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第十七次會員大會第 17.38 號決議定義之「海洋保護區」,與美國及澳洲對「海洋保護區」之定義。歸結以上定義,足以證立「海洋保護區」是能兼容海洋自然保育與水下文化資產保護為一爐之概念,其所建構之法律制度,是人類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及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之重要利器。   爰此,本研究透過爬梳國際上與「海洋保護區」概念相關之國際文件,包括直接提及「保護區」之《生物多樣性公約》,或與「海洋保護區」精神大致相符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提到「現地保存」水下文化遺產之《聯合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等國際文件,並 分別從國際法及公法學之視野切入探討與海洋保護區相關之理論,確立「海洋保護區」法制建立之必要性並充實其意涵。   緊接著,有鑑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乃介紹世界上兼容海洋自然保育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於「海洋保護區」制度內之國家,包括:美國、澳洲、中國大陸等之實踐,尤其美國 1972 年 《國家海洋庇護區法》、澳洲大堡礁海洋公園之「多重使用區劃方法」制度卓然有成,可作為我國建置海洋保護區法制之借鏡。   之後,爬梳我國與海洋保護區相關之法令,探討我國海洋保護區法制之現況及相關問題,另著重在國內最具代表性之海洋保護區,亦即由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所管轄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之相關議題。   分析我國海洋保護區法制之現況後,可以察覺目前國內保護區法制尚未統合,主管機關眾多,其權責及協調機制時有不明確之處,迭有爭議發生之可能,本文則取向未來,首先鑑於劃設保護區此一對物之一般行政處分,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