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文化主義被稱為群體導向之政治哲學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探究社會中存在哪些不同文化群體,並追求實現群體間的對等關係,須有對等關係,才有機會出現多元。多元文化主義之所以被稱為一群體導向(group-based)之政治哲學,主要係立基於各個「族群」(ethnics)間的肯認差異,因而主張「差異的公民資格」(differential citizenship),並強調「差異的公民認同」(civic differentiated identity),希冀能夠立於弱勢群體立場發言,從而能為弱勢群體爭取平等的政治權利及公平的社會資源分配。由此,多元文化主義論者呼籲要能正視社會上各種異質性存在的事實,並據此矯正對弱勢群體之歧視現象,進而主張以「差異原則」(differentiated principle)保障社會中一些較差階級的利益,如此方能確保並維持各個群體間之共存共榮。
從而,社會上擁有相近生活風格與生活處境的一群人構成所謂的群體(group),這些人有某些共同目標與共同遵循規範,彼此互相認同,承認彼此為該群體成員,具有群體成員身分(group membership),常見以族群、性別、階級等不同文化群體為主題加以分析。
二、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與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對多元之不同立場
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對「多元」所採取之立場,重視個人自主(autonomy),故強調每個人可以自由表現多元,主張國家不要干預,強調每個人彼此的相同性(sameness),所以應被同等對待。
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對「多元」所採取之立場,重視分析社會中,主流群體與邊緣群體之權力不平等關係,批判分析是否有群體遭受壓迫?缺乏發展機會?如有之,應積極提供權利,以去除壓迫,才能真正呈現多元差異。
兩者之最大差異,在於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對差異採取消極中立的態度,關心的是個人差異;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對差異採取積極作為的態度,關注的是群體差異。
三、舉國內外法令政策,說明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與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之差異
茲以國內2017年2月1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簡稱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限於公有土地,排除私有土地,使得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大幅限縮之爭議[1]。劃設辦法在訂定過程與成果公布時,明文將「原住民族土地」[2]中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3],其中有關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發言,以及原住民族團體迄今還在抗議,可以察覺此二現象背後是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與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之不同所由致,詳如下列分析。
(一)政府立場: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節錄):「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第1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第二項)……」本條是體現2007年《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5條[4]之精神,在此次爭議之前,即有類似之南投日月潭邵族傳統領域之「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5],當時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秋興就本開發案曾召開專案會議,作成結論:「本開發案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未依法劃定前,尚無原基法第21條之適用。」法務部於該次會議亦表示:「依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之同時,也限制了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利用權利。故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範圍界定,應以法律規定。在以法律劃定訂定『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前,直接認定本件系爭土地係『原住民土地』,或行政機關直接訂定行政規則劃定『原住民土地』,恐有違憲法之法律保留之虞。」換言之,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尚未依法劃定前,縱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賦予原住民族對開發行為之知情同意權,法務部認為也要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開發利用權利,所以當時政府就本案排除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適用,可以發現政府採取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之立場,因為每個人都有彼此相同性,需要同等對待,在沒有法律明文授權可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前,不能厚此(原住民族)薄彼(土地所有權人)。
本次劃設辦法所造成的爭議,政務委員張景森說:「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歷史上經常變遷,而在劃定範圍上,到底要用什麼年代做基準,用什麼客觀的證據來證明,本身很困難,紛爭也是難以避免,所以需要有嚴謹的法律規範。而就算有客觀資料可以證明,某個地方確實是某原住民部落的傳統生活領域,但該範圍內現在的所有權人,畢竟土地權利來源都是合法的,不是買賣、放領、就是繼承,他們的權利是受到憲法保障的。除非能證明那是偷來、騙來、搶來或其他非法方式取得,否則單憑族人歷史口傳的指認,就要限制剝奪現有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在政治和法律上是行不通的。」[6]從張政務委員發言及最後公告之劃設辦法,可以發現政府依然站在現有土地所有權人私有財產權之保障上,認為基於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在土地此一公領域議題上,應對原住民族、土地所有權人一視同仁。
(二)原住民族團體立場: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
至於原住民族團體迄今還在抗議,即可發現背後是批判性多元文化主義。原住民族被認為是弱勢群體,需要政府積極作為,才能去除主流文化對原住民族文化之壓迫,改善不同民族間之不平等,以促進社會正義,使得原住民族文化得以傳承。莎瓏.伊斯哈罕布德、馬躍.比吼[7]歸咎部落人口流失的原因之一,在於部落傳統領域土地大都被劃歸各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使得部落族人無法使用這些土地,因此無論農牧業、觀光業都難以發展,年輕人只好遠離部落,到都市尋找機會。而為使原住民年輕人有機會「回家」,使部落有機會發展,族語和文化有機會傳承,若劃設傳統領域,不僅可與各機關討論如何「共管」、「使用」這些原本就屬於原住民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當有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要大規模開發部落傳統領域範圍內的土地,例如興建大飯店或開採礦產,就必須讓部落「知情」,並且取得部落的「同意」,才可以大規模開發部落傳統領域範圍內的土地,不能像現在以「傳統領域還沒正式公告」為理由,不理會部落的意見而逕行開發,嚴重影響部落族人的生活與周圍的生態環境。
[1] 爭議整理,可參考:莎瓏.伊斯哈罕布德、馬躍.比吼,劃一條「回家的路」──了解原住民傳統領域的16題問答,報導者,2017年2月26日,網址: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indigenous-areas-qa(最後瀏覽日:2017/4/16)
[2] 包括:「原住民傳統領域」及「現有原住民保留地」,後者因非常明確,故無爭議。
[3] 指原住民原本的生活領域,包括部落所在地、農耕地、獵場、漁場、聖地等等,也包括海域與河流。
[4] 「原住民族有權保持和加強他們同他們傳統上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和使用的土地、領土、水域、近海和其他資源之間的獨特精神聯繫,並在這方面繼續承擔他們對後代的責任。」
[5] 詳參:王奕晟,自然保育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回顧與前瞻──以保護區與古蹟保存為核心,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碩士論文,2014年5月,頁281以下。關於本案後續爭議,可參見:廖靜蕙,「美麗灣第二?」 未得邵族同意 向山旅館BOT三闖環評未過,環境資訊中心,2012年11月29日,網址:http://e-info.org.tw/node/82244(最後瀏覽日:2017/4/16)
[6] 蔡孟筑,「原團的主張沒有可行性」張景森:不能憑口傳歷史剝奪他人財產,風傳媒,2017年3月14日,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233612(最後瀏覽日:2017/4/16)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