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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驅魔師(THE RITE)

寒假的時候(2/12),和大學友人聚餐。當聚餐完畢,正閒得沒事做的時候,同學提議看電影,只是要看那一部,當時沒有定論。於是從台大後面走向台大正門,打算去東南亞戲院看看情況再做決定。 其實我也沒有絕對排斥購票觀賞《雞排英雄》。記得看過新聞簡介說,即便觀眾不一定因為有王彩樺就購票去電影院,但絕對會因為王彩樺而記得《雞排英雄》。這部庶民電影已經營造了豐厚的票房,我想來日有機會再來看看好了,由於東南亞戲院電影的播放時間不利於我們接下來的行程規劃,於是一行人(真是好、曾可可及我)前往不遠處的百老匯影城,看看有沒有適合觀賞的影片。 上次來到百老匯影城是為了看《父後七日》,本來也是排定要去東南亞看的,豈知在我們觀賞的前一日就下片了……為了響應支持國片,即便放映廳變小了,也要來支持一下,看完之後,對於經歷過這類民俗儀式的我和真是好,真是心有戚戚焉。 隨意擇定觀看《現代驅魔師》純粹是個偶然。一來,哪部電影由誰主演、在演什麼,我們都沒有做功課,只能走馬看花。二來,這一部的播放時間我們都能接受。於是等待期間感謝曾可可的飲料招待,持續討論著研究所裡,「圍城」裡面的人的瑣事。時間到了,便入展映廳,看看這部電影葫蘆裡在賣什麼藥。 對於天主教的信仰,雖然和我從小的家庭習慣沒有關係,但幼時常被拉去教會做禮拜、高中時也研究了一下天主教教宗(詳見本部落格 天主教第264任教宗 若望保祿二世 ),所以對於這類信仰議題,是有些感興趣的。 電影的細節我就不方便透露太多(其實是偷懶不想打了……),但對於「信仰」這玩意兒,有了更深的體認。劇中主角生於一個殯葬家庭,他不是選擇當神父,就是繼續傳承家業當禮儀師,最後他選擇了神父,但又類似無神論般,不認為有上帝與魔鬼,直到他遇見了一大堆事情之後,他終於接受了信仰,現在成為一位傑出的神父。萬物有靈,冥冥之中本來就有很多不是科學可以解釋的現象,雖然我們接受了高等教育的澆灌,仍無法否認有這樣的情形。存在著一些敬畏,不要犯天下之大不韙,親民愛物,禍自遠離。 這部電影對我最大的啟示,或許在於「公平與正義」真的存在嗎?我和劇中的神父一樣,開始懷疑真的有「公平與正義」,為何這個世界上有這麼多不公不義?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為何會有親密的人站在敵方捅你一刀?我棄文從法,不就是要追求「公平與正義」嗎?現在的法政制度,真的可以達到我的理想嗎? 不過,在實踐的過程中,種種觸機與試煉都是考

迷路的詩

楊照《迷路的詩》:海德格主張,存在主義整套問題追索的本源,起自於生命的「被擲性」。我們都是被無從預見、無法控制的力量,拋擲到一個特定的時空裡。為什麼是這個時空定點而不是另一點?這中間根本沒道理可以完滿...   上面這段引文,我和它的初次接觸是2005年春天在NCCU百年樓的考試場合。當初我寫了什麼,或許不太重要,我已經不太記得了,但在接近六年後的今日,回首這段文字,仍覺得值得再三咀嚼,於是摘錄過來,做個紀念。      回顧這些年來的實踐過程,我一直在找歸屬感。曾經最有歸屬感的地方,因為志業轉念,我毅然決然地選擇出走;實踐志業的地方,卻一再的遭遇零丁與漂泊,最終我選擇了回歸。擺渡的光陰裡,又找到了肯定自我的河津。根據海德格的說法,我充其量只是個旅行者,這些漂泊還稱不上真正的流浪。只是在實踐「被擲性」的漫長人生旅程裡,如果不把流浪當成生活的態度,單單的作為一個旅行者,真能隨遇而安?這還真是大哉問。      狄更斯在《雙城記》說:「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這句名言用來形容當下社會真是再適切也不過。雖然這個社會沒有法國大革命時的慷慨激昂,但激烈的競爭與無力感,卻遠勝於過往動亂的年代。當大學學歷輕薄如紙後,連帶的連碩士、專業證照證書也逐漸的喪失重於泰山的地位,一陣大風刮下一個招牌,砸到多少社會精英的笑話,也不斷地推陳出新。但不服輸的心態,驅使人們上進、築夢,無論命運有多麼坎坷,都有否極泰來的一天。      或許我們都是不斷移位的旅行者,但只要把隨遇而安作為我們的信仰,誰不曾在紅塵中流浪?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消費爭議──以「戴爾網路標錯價案」為中心

  第一章      楔子   中華民國(以下同) 98 年間,戴爾電腦公司(以下簡稱戴爾公司)官方購物網站( http://www.dell.com.tw )先後於 6 月 25 日晚間至 26 日上午及 7 月 5 日兩次發生特定商品標價異常之情事,其網站刊載「網上購買限時優惠」、「線上折扣 NTD7,000 」及特惠價促銷訊息,導致眾多民眾無論係自行察知,或經由 BBS 、網路論壇等管道知悉該公司之「優惠活動」,進而下訂單而購買該公司所生產之產品。事後,戴爾公司以標錯價為由,不願按錯誤標價出貨以履行契約,僅以折價券、真心卡等方式「補償」受害之消費者,前揭事蹟 ,本文簡稱為「戴爾網路標錯價案」或「戴爾案」。 衡諸戴爾公司過去在國外之標錯價案例是以履約收結,再加上戴爾公司提供之補償方案「變相廣告」性質 [1] 遠濃過於真心補償,一時間引起官民共憤 [2] ,臺北市政府援引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 58 條處以戴爾公司 100 萬元罰鍰 [3] ,而不服氣的消費者亦於全臺各地法院對戴爾提起告訴要求履約,雖大多敗訴,但亦有勝訴判決 [4] ,本文將簡介之。 而為了杜絕類似的糾紛,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甫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內容亦值得探究。本文擬從消保法關於網路交易之相關規定出發,並分析戴爾案中的學說及實務見解,以求廓清此類的消費爭議,更期望消費者之權益將能獲得最大之實現。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網路交易之相關規定分析   消保法規定涉及「網際網路」者,僅出現於第 2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與「郵購買賣」之定義內,而與戴爾案密切相關者,首揭「郵購買賣」之定義,於下簡述。至於本案中臺北市政府針對私人間之網路交易動用行政監督權,是否妥適?亦併論於下。 第一節    郵購買賣   郵購買賣,規定在消保法第 2 條第 10 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其中,「網際網路」係 2003 年修法時所增訂。戴爾公司將其所生產之電腦產品,在其官方購物網站標價販售之行為,屬於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無疑。 消保法第 18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