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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盪在法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的行政法秩序: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之研究

行政法秩序並非一成不變,而須順應實際情況達權通變,原則上安定性與妥當性必須得兼,但例外情形基於法益衡量之思考,為了確保行政行為之合法與妥當,不得不捨棄安定性制度,以成全依法行政原則下行政行為妥當性所欲... 擺盪在法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的行政法秩序 :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重開之研究 * 王奕晟 ** 要目 第一章 楔子.... 2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 第二章 行政程序重開制度之介紹暨案例整理及分析.... 4 第一節 行政程序重開制度之定義.... 4 第二節 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 10 第三節 申請之審查及決定.... 21 第四節 法律救濟.... 23 第五節 行政程序重開案例事實與爭點整理.... 24 第六節 法院見解與評釋.... 30 第三章 行政程序重開制度之相關延伸議題.... 34 第一節 行政程序重開制度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關係.... 34 第二節 行政程序重開制度與訴願再審制度之競合.... 35 第四章 結論.... 37 參考文獻.... 39 “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 Hence all thinking about law has struggled to reconcile the conflicting demands of the needs of stability and of the need of change.” Roscoe Pound [1] 第一章 楔子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隨著威權體制崩解,民主社會轉型,人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利,更有籌碼立足在當今社會,勇於捍衛自己的權利來挑戰不公不義。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2] ,但為了維護法安定性,往往會有僵化之現象,讓正義與人民越來越遠。誠如哈佛大學教授邁可.桑德爾( Michael Sandel )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一書所言,「 界定個人權利的正義原則不該建立在特定的美德觀或最良善的處世之道上面。尊重人人對良善人生的自主選擇,才是正義社會。 」 [3] 基此,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