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媒體集團要不要進行所有權管制?管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這篇舊作就貼出來與諸君分享囉~跨媒體所有權管制──以NCC對「旺旺入主三中」案處分為討論焦點Cross-ownership and Media o... 第一章 楔子 2009 年發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 )審查中時旺旺集團入主中國電視與中天電視,究竟係「負責人變更」或「所有權轉讓」之爭議,當時引發傳播媒體界之滔天巨浪,三中(中國時報、中國電視、中天電視)媒體集團與其應援者極力反撲,但學界卻也有不少支持 NCC 作法之見解。 本文指出,此例應為我國第一宗「報紙—電視」跨媒體經營之管制事件 [1] ,在外國已發展有相當時日之理論及實務可供參酌,本文擬以比較法之論據為出發點,並依此視野佐以我國現行法規,檢視 NCC 於本案中有關作為之合法性,並探討其實效性,亦即此舉是否有助於改善台灣目前的媒體亂象。 第二章 比較法:數位匯流時代之(跨)媒體管制 第一節 媒體所有權管制概觀 現在是「數位匯流」 [2] 之時代,過去或現行之諸多法規於制定之時並無法預見未來科技的發展,因此對於各種新興數位媒體的領域,並無適當法律規範可作為主管機關以及業界的依循標準。 [3] 既有管制法規早已不合時宜,適時檢討以符合時代脈動才對人民有利,因此,為了保障人民之文化公民權及傳播權 [4] ,必須拋棄舊的管制思維,以免管制失靈造成「媒體亂象」 [5] 。是以,檢討對於媒體所有權之管制理論,修訂法規以俾利適用於當今社會,才是當務之急。 在這次事件中, NCC 在我國法令並未周詳之情況下,參酌外國之管制模式,做出附附款許可負責人變更之行政處分,主要有美國與歐盟。以下茲以 NCC 之《處理說明書》 [6] 為主幹、學者之見解為補充 [7] ,闡述美國及歐盟之跨媒體管制理論。 第一項 美國媒體所有權管制之變革 美國對廣電媒體的管制始於 1934 年的傳播法( 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 ),時值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政府對各類公共建設,經濟事物與社會福利的管制程度高。在 1996 年大幅解除管制以前, FCC 之主要考量有二:「多元所有權原則」及「跨媒體所有權規則」,前者之目的在於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