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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財產權之保障

每個人對於自身權利受損,造成之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損害,非當事人的我們或許會對那個金額有所臧否,有些個人意見,但萬萬不可在不顧一切情狀下,斷然否定這些人之「權利」,尤其是職司司法的人,更不該語出歧視語彙...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之詮釋

一棟屋齡超過百年且早已荒廢並不住人之石頭屋,基於經濟之思考,不予修繕亦是所有權人基於憲法保障財產權下,所有權人管理財產之自由。如果政府假借名義逼迫你修屋,此行為是否有據且合法,且看本文之分析。...    強制修繕房屋於法無據,人民有不修繕房屋之權利      系爭石頭老屋迄今已有百年以上屋齡,其建築早於民國27年12月26日制定之建築法,故現行建築法許多管控制度對其並無適用餘地。      此石頭老屋因區公所十多年前竊占開路,該路目前有三分之二土地仍屬私有,區公所之公文業已自認,並未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成立公用地役關係[1],目前區公所利用該道路之行為仍屬違法狀態。由於近來有大車經過,加上隔壁後代興築高樓雨水於同一定點下注多年,致外牆傾頹,目前已採取適度隔離措施並加警語,且傾頹未再擴大,所有權人並無違反任何行政法上之義務可言。惟區公所竟矇騙市政府,來函恫嚇稱有違反建築法之情事,其認事用法均有重大違誤,茲分析如下以正視聽:    1.誤認建築法第77條之規範意旨及內容: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係民國84年8月2日所增訂,此次修正為因應臺中市84年2月間發生之衛爾康餐廳大火所由設。提案修法徐中雄等立委指出:「按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規定,僅明定建築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權責,但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並未明定其權責,致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罔顧建築物使用安全,任意違規使用,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有鑑於此,為全面建立建築物使用檢查制度,使建築物使用主體與責任歸屬能具體明確,爰明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責任(下略)」,足見本法之增訂乃基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違背相關具體行政法規,恣意使用建築物,如興築違建、未依規定增設陽台等不一而足,但因天然災損傾頹,所有權人並無任何作為行為(單純不作為),是否違犯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參酌立法院之修法理由,以及內政部91年10月9日台內營字第0910012339號函釋指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稱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係指所有權人、使用人在正常使用情況之責任,而遇有地震等天然災害造成之損壞,則難謂有維護構造安全之責。」因此,本件老屋自然傾頹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況所有權人並無積極行為任意違規使用,難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