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楔子 《易經‧繫辭上》云:「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自古以來,「分工合作」的概念已紮根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進入現代社會後,美國管理學家泰勒(Frederick Winslow Taylor)提出的科學管理理論,益強調專業分工及合作之重要性。於是完成一個著作,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完成,遂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例如:老師和研究生共同將實驗的結果撰寫成學術論文投稿、幾位好友一起分工合作完成一套電腦程式、二位大師合著一本專書等。立法者要如何規範著作權人們的權利與義務,以促進文化的蓬勃發展,即有探討之必要。 當智慧財產權由多人共有[1],彼此間針對權利行使之認知有所差異時,難免會有糾紛的產生。實例如近來知名歌手羅大佑,與其早期合作的作詞人李坤城間,就知名歌曲《心肝寶貝》、《火車》等之著作權發生爭議,而鬧上法院[2]。目前判決尚未作成,僅能由新聞之報導內容瞧出一絲端倪,不過羅大佑只要能證明他不僅提出構想,還積極參與創作的內容、討論,甚至進行修改歌詞內容、調整用詞押韻等,確實有成為共同著作人的可能性[3],則李坤城主張著作權歸其享有將無理由。 就此以觀,當昔日事業上的好伙伴,轉瞬間成為在法庭相見分外眼紅的仇人,從情同骨肉變成宛如寇讎,縱然遺憾,但著作權法要如何解決他們的紛爭,即有探討的必要。本文擬從我國著作權法有關共同著作之條文加以分析,並以學術共同著作之爭訟案例為討論核心,期能對相關人士有所裨益。 第二章 我國著作權法之共同著作 我國著作權法針對共同著作立下定義,見諸著作權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本條係民國(下同)81年修正著作權法時所增訂,在74年舊著作權法中並未有共同著作之定義,僅於第9條第1項規定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各著作人共同享有,究該條所定是否即指共同著作,並不明確。又依當時之修正草案(即後來之81年著作權法)對共同著作有關人格權之行使(81年舊著作權法第19、40條)、權利存續期間(81年舊著作權法第31條)及權利侵害之救濟(81年舊著作權法第90條)均設有特別規定,故何謂共同著作,即有予以明確定義之必要,於是增定本條文[4]。 第一節 概念緣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