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氣候變遷是當前重要的議題之一 , 已影響到人類與萬物所依存之自然環境。為人類永續發展之所需,相關法制亦須隨之因應及調整,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然。 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係以「保護區」作為討論焦點,其定義乃參酌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第二條、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 1994 年發表 《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之定義 ,本文認為符合前揭定義之我國法律,概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及濕地保育法,其中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自然地景」,更同時兼具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本文首先闡述氣候變遷法制與生物多樣性之相關法制,基於國家保護義務、預警原則(預防原則)之論述,證立國家有義務設置保護區以維持生物多樣性,並逐次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我國自然保育法制之沿革、內容、問題及改善之道。 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制部分,則以古蹟保存為研究核心,僅指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中之有形文化遺產, 本文茲以「高雄旗山堤防案」引起之行政爭訟作為探討核心,欲證立文化資產保存與因應氣候變遷採取相應措施間並不衝突,應可並存。 本文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著重在政府組織改造、機關權限分配、在地居民生存權與文化權之確保等議題,希求未來在因應氣候變遷問題解決之面向上,國家法制能夠妥適地維護自然之生存基礎,俾利多元文化得以永續充實人類之精神生活。 關鍵字: 氣候變遷、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護區、文化資產保存、古蹟保存 Abstract Climate change is a critical and contemporary issue. It strongly affects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upon which the ecosystem and society depend. In order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ithin a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reconcile the legal system with the purpos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is thesis, the “Nature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