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15的文章

自然保育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之回顧與前瞻 ──以保護區與古蹟保存為核心

  中文摘要   氣候變遷是當前重要的議題之一 , 已影響到人類與萬物所依存之自然環境。為人類永續發展之所需,相關法制亦須隨之因應及調整,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然。   本文所關注之自然保育法制,係以「保護區」作為討論焦點,其定義乃參酌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第二條、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 1994 年發表 《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之定義 ,本文認為符合前揭定義之我國法律,概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及濕地保育法,其中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自然地景」,更同時兼具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本文首先闡述氣候變遷法制與生物多樣性之相關法制,基於國家保護義務、預警原則(預防原則)之論述,證立國家有義務設置保護區以維持生物多樣性,並逐次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我國自然保育法制之沿革、內容、問題及改善之道。   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制部分,則以古蹟保存為研究核心,僅指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中之有形文化遺產, 本文茲以「高雄旗山堤防案」引起之行政爭訟作為探討核心,欲證立文化資產保存與因應氣候變遷採取相應措施間並不衝突,應可並存。   本文以氣候變遷法之視野,分析自然保育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亦著重在政府組織改造、機關權限分配、在地居民生存權與文化權之確保等議題,希求未來在因應氣候變遷問題解決之面向上,國家法制能夠妥適地維護自然之生存基礎,俾利多元文化得以永續充實人類之精神生活。 關鍵字: 氣候變遷、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護區、文化資產保存、古蹟保存 Abstract   Climate change is a critical and contemporary issue. It strongly affects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upon which the ecosystem and society depend. In order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ithin a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reconcile the legal system with the purpos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is thesis, the “Nature Co

我國海洋保護區法制之未來展望─從海洋自然保育與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之兼容觀點

  中文摘要   「婆娑之洋,美麗之島」( Ilha Formosa ),臺灣四面環海,位於洋流交會處,而有豐富之海洋生物多樣性;又位於季風亞洲,周圍海域不僅為國際著名航道,也因海難頻仍,而有許多被喻為「時間膠囊」之水下文化資產靜謐地躺在海底,這些都是人類珍貴的寶藏。因此,以「海洋保護區」制度,進行海洋自然保育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實有研究之必要。   本文所稱「海洋保護區」之概念,其定義主要參酌以下三端:第一、 1992 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及 2004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建議報告;第二、 1994 年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出版《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與該聯盟 2008 年就「保護區」之定義;第三、 1988 年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第十七次會員大會第 17.38 號決議定義之「海洋保護區」,與美國及澳洲對「海洋保護區」之定義。歸結以上定義,足以證立「海洋保護區」是能兼容海洋自然保育與水下文化資產保護為一爐之概念,其所建構之法律制度,是人類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及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之重要利器。   爰此,本研究透過爬梳國際上與「海洋保護區」概念相關之國際文件,包括直接提及「保護區」之《生物多樣性公約》,或與「海洋保護區」精神大致相符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提到「現地保存」水下文化遺產之《聯合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等國際文件,並 分別從國際法及公法學之視野切入探討與海洋保護區相關之理論,確立「海洋保護區」法制建立之必要性並充實其意涵。   緊接著,有鑑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乃介紹世界上兼容海洋自然保育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於「海洋保護區」制度內之國家,包括:美國、澳洲、中國大陸等之實踐,尤其美國 1972 年 《國家海洋庇護區法》、澳洲大堡礁海洋公園之「多重使用區劃方法」制度卓然有成,可作為我國建置海洋保護區法制之借鏡。   之後,爬梳我國與海洋保護區相關之法令,探討我國海洋保護區法制之現況及相關問題,另著重在國內最具代表性之海洋保護區,亦即由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所管轄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之相關議題。   分析我國海洋保護區法制之現況後,可以察覺目前國內保護區法制尚未統合,主管機關眾多,其權責及協調機制時有不明確之處,迭有爭議發生之可能,本文則取向未來,首先鑑於劃設保護區此一對物之一般行政處分,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