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質疑政大性平會做出「拒絕道歉就解聘」之法源依據何在,政大性平會迴避母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否構成性騷擾要件的涵攝,卻以構成性騷擾的性平法第25條加以行政懲處,罪名是: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但是,違... 今天性平會報告為何會這麼重要,為何我們要質疑 性平會成為「太上教評會」 ?問題就出在 性平法第35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 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1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 應審酌 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2項)」 在98年底教師法修正前,鑑於很多涉及性侵害事件的「狼師」,即便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但教評會往往迫於校譽考量、人情壓力等等,做出一些拖延決議,如「停聘該師至司法判決定讞」,這導致「狼師」在停聘期間不用上課又可以領取半薪,甚至以辭職或退休以規避教師法「永不得再為教師」之規定,所以立法院修法把「教師性侵害作為當然解聘之事由」,這樣的修法精神,就是在 呼籲各級教評會,不要再忽視性平法第35條,性平會調查報告對於教評會之影響力已非昔日吳下阿蒙,事實認定方面教評會已無再予推翻的本錢 。(可參教育部99年1月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90008399號函) 所以今日性平會報告完全迴避到底有無性騷擾的認定,僅曰違反教師專業倫理, 未來教評會在事實認定方面,無權重新調查,僅能尊重這份「判決不附理由」的報告 ,可怕的地方在哪裡?我舉個例子好了,刑法殺人罪的法律效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今天法官認定被告「殺了外星人」,處刑:拒絕道歉就死刑。姑且不論處刑效果多加了一個「拒絕道歉」之詭異,法官完全忽略涵攝「殺了外星人」等不等於「殺人」,更好笑的是立法院都還沒有認定外星人是不是人了,這樣子的處罰您能接受嗎? 洪師案政大性平會認為構成「師生戀」,處分法條是 「依據」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第8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同時 「參酌」性平法 第25條第2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接受心理輔導。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這就是我們要質疑的地方, 正確的報告應該涵攝認定洪